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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清认识 锐意创新 努力提升民主监督组织化水平

发布时间:2010-12-03 信息来源:中国民主同盟常德市委员会 【字体:

  近年来,关于民主监督组织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过程中,关于推进民主监督组织化的讨论也越来越多。但毋庸讳言,从目前实际来看,作为政协三大职能之一的民主监督,还仍然是政协履行自身职能的“短板” ,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不同程度的存在以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认识不高,不敢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怕超越权位、怕监督惹事、怕承担风险。二是监督形式单一、活动分散。往往只是委员通过提案、信息等形式进行分散的、个别的一些监督。意见建议也难免片面,影响也有限,成效不太理想。三是与其它监督部门配合、联合不够,存在单打独斗现象,影响监督效果,政协的民主监督应有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四是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还比较薄弱,随意性较大。
  以上种种使得民主监督 既难以与法律监督、行政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相提并论,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有很大距离。如何廓清人们对民主监督的认识?如何通过创新提升民主监督组织化的水平从而提高民主监督的成效?我们的确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本文拟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廓清对民主监督的认识,提振民主监督组织化的信心
  政协《章程》明确指出:民主监督的形式,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等方面的情况,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由此可见,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以下特性:
  1、政治性。政治监督是政协民主监督的本质属性,它是由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决定的;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不是权力机关,这就决定了政协民主监督的非权力性的特点,但非权力性并不妨碍作用的发挥和地位的确立,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政治体制框架、政治制度层面,民主政治形式的特定含义。
  2、权威性。民主监督不同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它不具有强制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和智力构成的特点,民主监督较之于一般的群众监督视野更宽,影响更大,更具有权威性。它与行政的、法律的、舆论的监督相辅相成,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监督作为一种社会机制从一开始就是与“权力”这种社会现象相伴而存在。民主监督是现代文明社会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在人类历史前进的过程中,体现了科学、文明、进步和理性的思想光辉。
  3、现实性。政协民主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改进政府工作,有利于领导机关的正确决策,有利于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民主监督严格意义上是共产党领导的有组织的人民监督,是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民主监督。它与党委、政府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有充分的理论政策依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党对政协寄予重托,人民对政协寄予愿望。政协组织自身要克服各种思想障碍,深刻认识把握民主监督的内涵和特性,提振信心理直气壮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二、提升民主监督组织化水平的对策建议
  政协民主监督组织化,是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而在近年来才真正浮出水面的课题.政协民主监督具有组织性,其监督行为是一种组织行为,各种活动都应是根据政协章程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民主监督组织化水平与民主监督成效息息相关。针对民主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就如何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水平提出如下对策:
  1、建立健全知情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向各级政协和相关委员通报政治、经济、建设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协也要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材料和信息,建立委员定期的专题学习、政情通报、政务公开制度,使委员知情明政,把握监督对象。
  2、注入保障和激励机制。要依法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在政协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的民主监督权利,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政协委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协与政府相关部门还要一道选聘好民主监督员,民主监督员任期届满时,要对民主监督员在任期内的表现作出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告知政协和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适当的奖励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调动委员开展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强化委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内在动力。
  3、提升委员个人监督层次。各级政协组织应整合政协委员个人的监督行为,把委员的个人监督行为上升为政协的组织监督行为,把分散的监督活动上升为集中的监督活动,把点滴的、微观的、个人的批评上升为集约的、宏观的、集体的监督建议。除利用好提案、政协信息、调研报告、建议案等载体开展民主监督外,还要不断拓展民主监督的内容和领域。如:有选择地对行业风气、党政部门工作、经济发展软环境等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组织委员进行民主评议;就政府某一方面工作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进行视察、评议;建立网站、信箱、公开电话,直接听取群众呼声;在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政协论坛》、《协商与监督》等专栏;专门开辟政协自己的民主监督园地,如类似于新闻单位的“内参”等;就某一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举措召开咨政会或政情交流会等等。
  4、建立民主监督小组。借鉴宁波、无锡等地政协的做法,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以政协委员为主体的民主监督小组,重点派驻相关的权力部门和执法部门,变“被邀监督”为“派出监督”,增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主动性。当前很多地方都有不少政协委员应邀担任了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特邀监督员或行风监督员,为促进部门工作改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特邀监督员制度本身也处在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目前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要不要监督、请谁来监督,主导权在被监督单位,而作为监督者的特邀监督员相对被动。二是担任特邀监督员的政协委员多以个体活动为主,缺乏应有组织保障和制度规范,监督职责履行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邀监督员自身的责任心。建立民主监督小组之后,哪些部门需要安排民主监督员,派哪些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民主监督员如何开展工作,都由政协组织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这样就由委员个体监督上升为有组织的监督,提高了民主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责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这既是拓宽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渠道和内涵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对特邀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5、运用好“民主监督建议书”。政协通过视察、走访、约谈等民主监督活动后,要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形成“民主监督建议书”送达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被监督单位应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和办理结果,形成监督——整改——反馈——再监督的良性循环工作格局,使建议落到实处,监督起到实效。
  6、加强与其他监督的协同配合。政协的民主监督要与党委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相结合,使各个单一的监督提升为多维的立体监督,扩大影响,形成震慑。
  三、提升民主监督组织化水平应遵循的原则
  李瑞环同志关于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若干问题时指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是长期、复杂的工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界人士,在任何条件下都不是西方多党制下的那种反对党或反对派,不论是建言献策还是批评监督,都要有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政协的所有活动都要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注意从实际出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职能涉及方方面面,要加强协调,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这样,政协工作就能做到尽职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切实而不表面。
  由于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在实践中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前提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政协民主监督的前提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也是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前提原则;政协的民主监督应以协商讨论、批评建议为主,这也应成为前提原则。
  2、“三化”原则。即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化”建设是政协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工作的具体原则,尤其是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更为重要。加强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政协民主监督组织化程度的根本途径和主要着力点。
  3、适度原则。首先要把握好“位度”,也就是要摆正政协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党委处于领导地位,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政协处于主动地位,也就是说,党委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要积极配合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协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民主监督,并争取党委的支持和政府的配合;其次要掌握好“力度”。由于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非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纪律的强制性,所以,政协民主监督的“力度”关系到其作用的发挥和地位的确立。力度太软就会变得可有可无,失去作用;力度太强也会背离了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失去特有的地位。
  [作者:民盟常德市委专职副主委刘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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