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民盟概况>常盟简介>详细内容

民盟常德市委发展成员考察培养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26 信息来源:常德民盟 【字体:

  

(2006年7月27日民盟常德市委五届二次全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盟的组织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盟员的素质,使盟的组织发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和《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特制定《民盟常德市委发展成员考察培养制度》。


  第二条 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和入盟条件是:坚持以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坚持以城市为主、坚持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凡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三条 入盟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盟的基层组织递交入盟申请书及个人简历。若申请人所在单位无盟的基层组织,则可向民盟常德市委直接提出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加入民盟组织的申请人,基层组织或盟市委委应及时征求该申请人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的意见,重点了解其政治和工作表现,达成共识者,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五条 对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基层组织应确定培养人与其联系。指导阅读盟章、盟史及盟的刊物,组织他们学习多党合作的有关理论和知识,邀请他们参加基层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 盟组织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期为六个月,对考察合格的对象,应进行谈话,发给《中国民主同盟入盟申请表》。要有两名盟员作为入盟介绍人。


  第七条 入盟申请人要认真填写《中国民主同盟入盟申请表》,经介绍人审核签名后,上交基层组织。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后,由基层组织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基层组织公章,报民盟常德市委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八条 民盟常德市委审核批准后,应给申请人及时下发入盟通知、盟员证和盟章,并函告其所在基层盟组织和工作单位。


  第九条 新盟员的入盟时间自民盟常德市委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盟员应自觉遵守盟章规定,正确履行盟章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基层组织活动,按时缴纳盟费。


  第十一条 民盟常德市委必要时可直接吸收盟员,具体程序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施行。

 

分享到: